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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的过程
第一,阅卷应当做好阅卷笔录。
第二,会见过程一般分为多次,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主要任务是向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过,并与其确认案件细节。
第三,会见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室与被告人沟通确定辩护思路,比如说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。
当然,在庭审过程中,质证环节、辩论阶段一样重要.
南京刑事律师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(2020)云0427刑初76号公诉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。被告人刀进良,男,19 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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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的细节
第一,对于咨询者询问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不能一味的迎合说没有犯罪,一定可以无罪释放,也不能一味地以我们没有见到卷宗不了解案件具体事实,不能下结论。
第二,对于咨询者最关心的问题,我们应当在每次咨询之前做好功课。
第三,我们作为律师,切忌向咨询者给予肯定性承诺,不能向咨询者打包票人可以保出来,一定会被判无罪的等。
陈建国判决书
2022-02-16 19:19:42 来源:
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0)皖1623刑初349号
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陈建国,男,1978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,汉族,小学文化,务工,住利辛县,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检二刑诉(2020)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国犯危险驾驶罪,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本院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白兰军、检察官助理汝海龙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:2020年4月16日20时37分,陈建国酒后驾驶皖S×××××号小型面包车,行至利辛县处,发现有执勤巡逻民警,认为是交警查酒驾,于是就往后倒车准备掉头行驶,因发现掉头已经来不及,就弃车逃跑,后被执勤民警抓获。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陈建国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.3mg/100ml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陈建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陈建国拘役一个月十五日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、前科查询、户籍信息、到案经过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、血样提取登记表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;证人刘某的证言;被告人陈建国的供述与辩解;鉴定意见;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。
被告人陈建国对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同意适用简易程序,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经审理查明的事实、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。
本院认为:被告人陈建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国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陈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对其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陈建国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、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一、三款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陈建国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员 王保东
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
书记员 武梦丽
附:相关法律条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
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(二)有悔罪表现;
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
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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